居民涉防疫强制措施商谈指北
Spark,Tayga按:本指南的前身为笔者与同校师姐编写的、目前在网络上流传的「吵架指南」。基于「保卫权利」的共同初衷,经多位法学同侪、律师前辈、公安民警的指正与增删,《防疫强制措施商谈⽅案指北》诞生。如果您和您的朋友、家人遭遇了各种形式的强制、胁迫,被不明来源、不明效力的规则困扰纠缠,您可参考如下条目对措施实施者、责任方进行质询。这一「指北」不一定能应对所有场合,不一定能说服「对方」,但请相信,每一声疑问、每一句反驳、每一次「讲道理」、每一次「讲法治」乃至每一次传播都有可能改变您所面临的危机和处境,每一次的努力都有意义。希望这份指北不仅能作为一份参考条目,更能作为一份激励,为您带来保护,以及冷静、尊严和勇气。
图/文源= Philosophia 哲学社
执笔人=Spark,Tayga
希望这一指南能够为您和家人带来帮助,祝您身心健康,一切顺意。
答:物业公司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是委托关系,需要接受业主监
督,怎能反而限制业主的基本权利?
答:政府的(如街道办事处)
□你属于哪一级政府的哪个部门?
■如果是居委会:
□你们没有法律依据?
你去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所有的法律法规,没有一条说你们居委会/街道办有权力限制我们居民的人身自由。
我国《立法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只有有权的行政机关或者被法律授权的组织才能限制人身自由。你们是吗?
□你们不是行政主体。
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是民事主体而非行政主体,你们没有限制我人身自由的权力。另外,我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只有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能限制人身自由,你们居委会没有这个权力。请你做好你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的本分,取得我们全小区居民的同意后,才能把我们隔离。
■结合实际情况慎用,质询对方(若不是已经或将要撕破脸的情况,请谨慎采取此类攻击性语言),例如:
你们连编制都没有?
凭什么说自己代表政府?
□我要知道你们的领导是谁,请你传达我对你们防疫政策合法性、合理性的质疑,我要求你们给出政策执行的书面文件。
□我要明确到底是谁下的命令,这样出了事情我才能进行举报投诉,找你们的上级进行行政复议。疫情总会结束的,我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去法院告你们。
★投诉渠道:
1.国家卫健委在11月宣布各地均成立了「整治层层加码工作专班」,我刚好可以打他们的电话投诉你们领导。
2.我马上会打你们市的12345市长热线进行投诉。
3.你们违背了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的防疫政策,我会拨打12320向国家卫健委投诉你们。
▣如果是街道办:你们街道办只是区政府/县政府的派出机关,只有区政府有权决定封控。
答:临时工(受委托的)
□你和政府签了合同吗?
答:有
□是和哪个政府的哪个部门签的?有授权你这么干吗?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有权封控,你能保证你的所作所为出于该部门的本意,为你的言论负责吗?
答:无
□无正式的委托合同,即政府并没有把任何执行公共政策的权力授权给你,你只是一名普通公民,凭什么代表政府对我执行防疫政策,限制我的人身自由?
■你无证上岗,甚至可能还没有我懂防疫,你凭什么对我执行这些政策?你之前还接触过什么人?万一在途中我感染了怎么办?
答:无
□国务院在今年6月发布了「九不准要求」。这个规定就是用来防止你们进行简单化、一刀切和层层加码的,你作为一位地方执行人员,凭什么违反国家卫健委的规定?
不准随意将限制出行的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扩大到其他地区。
不准对来自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强制劝返、隔离等限制措施。
不准随意延长中、高风险地区及封控区、管控区的管控时间。
不准随意扩大采取隔离、管控措施的风险人员范围。
不准随意延长风险人员的隔离和健康监测时间。
不准随意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为急危重症和需要规律性诊疗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不准对符合条件离校返乡的高校学生采取隔离等措施。
不准随意设互防疫检查点,限制符合条件的客、货车司乘人员通行。
不准随意关闭低风险地区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的场所。
答:(默认)没有
□你这是违法行政,作为公民我有不服从的权利,只有有法有据的防疫政策才能限制我的人身自由。
★「上纲上线」(谨慎使用):
你们这样违反国务院的规定,是何居心?
你们是没有时间学习文件精神,还是故意不执行?
你们这样子,是不是要给城市抹黑?
......
答:有
□这个文件/通知是什么性质的?
答:区/县级以上政府
■如果小区不是高风险区:诉诸二十条:
□《人民日报》11月26号明确发文说明,只有针对高风险区的单元、楼栋单位才能进行封控,你们这是在明确违反国务院的防疫政策吗?
□你们出台的「临时管控」措施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明显违反了中央的「二十条措施」。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的二十条关于疫情防控的风险区域现在只划定了高风险区和低风险区。对前者采取「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的封控措施,而对后者采取的是「个人防护、避免聚集」的防范措施。而你们划我们为管控区,依据的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中的「中风险区」,这个概念现在已经被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的「二十条措施」取消了。
■如果是高风险区且连续5天无新增还继续封控:
□最新版《新冠肺炎疫情风险区划定及管控方案》中明确,高风险区连续5天未发现新增感染者,且第5天风险区域内所有人员完成一轮核酸筛查均为阴性,降为低风险区,并及时解封。
■街道办
□参考「第一问」(如果对方属于街道办):你们街道办只是区政府/县政府的派出机关,只有区政府有权决定封控。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X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
这个综合组/指挥部,是哪个政府的哪个部门的?
我在你们政府的官网上可以查到这个组织吗?
这个组织里的人都是哪些部门的人?
你不给我说清楚,那到时候出问题了我找谁去说理?
■无盖章
我连这是谁下达的命令都不知道,凭什么配合和服从?
没有盖章,出了问题我找谁负责?
没有盖章,谁知道是不是临时糊弄人打印的?
你有没有封控/隔离我们的证据?
具体地点?
具体时间?
几楼几户?
何时发现?
有无复查,结果如何?
核酸检测证明在哪?
■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区、楼宇的消防通道是否被占用了?
□我国消防法第28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不能封消防通道。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需要为由,擅自封闭或堵塞安全出口、隔断疏散通道,占用消防车通道。
■我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任何行政机关在执行封控、隔离等措施,首先要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所以请出示你们负责人领导的批准文件。其次要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再次要告知我被采取防疫措施的理由以及我如何对你们防疫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
行为进行投诉。
1.1公民有配合传染病预防的义务,但有关部门防疫不得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
《传染病防治法》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1.2对居家拒绝做核酸的公民进行行政处罚,于法无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6条规定:为准用性规则,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单位和个人行为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使用《治安管理处罚法》50条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对于50条中「紧急状态」的法律解释应采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内涵同《宪法》第67条第(二十一)项所规定的「紧急状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宣布;第50条中「依法发布」中的「法j也应做限缩解释,仅指法律。
1.3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权设立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法达到设定行政处罚的效力层级。纳入失信惩戒名单甚至是在媒体上公开曝光等手段,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定种类,于法无据。且侵犯了公民法定人格权。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对干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我单单只是不出门做核酸,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没有冲卡,情节根本没达不到行政处罚标准,怎么就能对我进行处罚了?(如果未做核酸前往公众场合进行存在符合这一条文的违法行为,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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